原告蓝**为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9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起诉称:被告曾*原告购买线路板。2010年2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没有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胡**答辩称:对欠条的出具经过无异议。欠条出具后,被告已经于2010年5月7日、12月17日,2011年2月2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合计5,500元。另外,原告有部分货物发错,该部分货款不应由被告...(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