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姜*与被告人黄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姜*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姜*书面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姜*的陈述;2、证人郭某、陶*、张某的证言;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黄某到案...(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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