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民生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民生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民生堂医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在常宁市宜阳镇青阳路**号其中一间门面租给被告经*,租期二年零八个月,租金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在承租期内,被告必须按时交纳门面租金,如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被告必须每月承担月租金10%的滞纳金,并赔偿一个月的门面租金作违约金,且租赁合同自行终止,自2010年7月起,被告即拖欠租金且拒不搬出门面已达4个月之久,被告明显存在违约,根据约定租赁合同早已自行终止,原告法律顾问及原告单位曾发函件或去...(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