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一份。
证人张XX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是:张XX1978年当时任生产队长,分组时把可耕地、牲畜都分到各组了,没有分宅基地。
证人王1X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是:涉案土地原来是王*的,后来让张**家住了,张**的父亲去世后就没人住了,后来房子就扒了。
2、赵XX“证明”一份,内容为:“王*才、张**二人宅基地纠纷之事没有在向县土地局申请书上签字。蔡道口西村北头二组组长赵*领,2010年8月23日。”
3、王2X“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是蔡道口西村北头三组经选举的组长王*强,至今没有罢免。关于第二组向虞城县政府对王*才、张**二人纠纷宅基地申请确定所有权一事,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证明人王*强,2010年8月23日。”
4、王3X“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王*才与张**两家的宅基...(本文书还有1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