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覃红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被告平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诉称:2013年5月30日6时20分,被告李**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停车场路段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造成左踝关节损伤。原告住院期间其住院费用被告李**已经垫付。该事故经石门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经鉴定为十级残。因事故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责险,但对其他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441.1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方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身份资料和工商登记资料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本文书还有3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