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间断左耳流水20余年,加重1月余”于2013年4月16日到被告处入院治疗,于4月23日在全麻下行乳突根治术,5月4日出院,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12,738.07元,其中个人实际支付4,065.37元。2013年7月16日,原告因“乳突术后2余月,再发间断左耳流水1月余”,再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7月23日出院,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3,559.31元,其中个人实际支付1,108.65元。2013年10月20日,原告因“左耳乳突根治术后面瘫半年”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入院治疗,于10月21日在全麻下行“左中耳乳突再根治+面神经探查+面神经减压+耳大神经移植面神经吻合术”,2013年10月30日出院,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22142.50元,其中个人实际支付6,226.28元。原告还曾于2013年10月15日到协和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130元。
2015年7月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华润武钢总医院对被鉴定人叶*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与其左侧面瘫的损害后果存在...(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