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远、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越野车,沿登封市区太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少林慈幼院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49.94mg/***.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血醇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及破案...(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