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被上诉人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0年温*入职发电厂公司处工作。1992年4月温*被安排到灰塔工作。1995年温*与发电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运行岗位”。1999年8月18日,温*与发电厂公司签订《职工转岗协议书》,温*的工作岗位变更为门卫岗位,一直工作到离岗。2010年4月16日,温*(乙方)与发电厂公司(甲方)签订《员工离岗退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员工离岗退养和内部病退暂行办法》执行;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退休手续;本协议因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乙方退休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原因即告终止;本协议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温*在《员工离岗退养待遇标准表》上签名确认,温*认为《员工离岗退养待遇标准表》的签名是在2010年4月21日补签,并不是2010年4月16日签的。协议签订后温*不再上班,从2010年5月开始,发电厂公司按《员工离岗退养待遇标准表》约定的标准每月发放离岗退养待遇工资给温*。2009年温*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职工转岗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由发电厂公司履...(本文书还有6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