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益沁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沁公司)与上诉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联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沁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开联公司向益沁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劳务费余款555535.37元、增加项目劳务款154713.11元、测试费50889.88元、施工现场所用材料费及房租费17230元、玻璃维修费17760元。
开联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益沁公司支付开联公司合同保险违约金1239451.25元、合同质量违约金495780.5元、损坏油漆修补工费40400元、损坏...(本文书还有1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