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半坦村的一块村留地的土地使用权,2011年10月13日,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半坦村村委签订了联合建设协议,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该土地成立了台州绿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绿邦公司)。部分半坦村村民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不满,被告人徐**、李**、徐**、倪*、郭**借此理由号召村民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服台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的行政诉讼。徐**、李**、徐**、倪*、郭**组织向村民收取诉讼所需费用,并以其5人作为半坦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行政诉讼。2013年8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半坦村村委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徐**、李**、徐**、倪*、郭**等人聚集到李**家中商议对策,5人决定要阻扰绿邦公司进场施工,并由村里的老人负责看管绿邦工地现场,如有施工人员即通知村民。
2013年8月21日,绿邦公司在工地安装水管。被告人徐**得知后即赶到工地并叫村民徐某戊头等人去通知村民...(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