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晚,被告人翟天明与徐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轮渡路豪城酒吧因琐事发生口角,酒吧保安见徐某甲醉酒便将其带离酒吧放置轮渡路与工人路路口。翟天明和被告人唐某等人尾随至此,对徐某甲拳打脚踢,在徐某甲倒地后,翟天明继续对其进行踢踹,致其受伤。经鉴定,徐某甲心脏挫裂伤、心包积血、胸骨骨折,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甲住院12日,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0031元。
2015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号**室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查获;同年7月20日15时50分,被告人翟天明在安徽省涡阳县王*村南赵*村北侧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翟天明、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7988元,其中:医疗费40031元、误工费19875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