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浦江制衣(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江公司)诉被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浦江公司诉称:1.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已经将自己所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了龚**,因此不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龚**在职期间,其自身不同意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从未将有关应缴纳的款项交给我公司。广*公积金中心要求我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事实依据。2.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违反法律程序。关于龚**的入职时间、实际工龄、工资水平等广*公积金中心未经调查核实,单凭龚**的一面之词,就对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