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5日在广东省高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2013年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伍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男方拒不将自己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告诉女方。后来在女方生育子女后,双方常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2013年9月27日,男方及其父母将孩子带回蓬安老家生活,双方分开至今。2014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因孩子未满一周*,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