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0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龙彪伙同孔*(已判刑)、黄**(在逃)等人携带断线钳、小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分公司院子内,采取撬锁、套开车开关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的光阳125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03元;盗得被害人陈**的春兰cl125-2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3元。所盗赃车被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分公司书面证明证实:案发当日李*、陈**摩托车被盗;(2)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李*的光阳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03元;陈**的春兰cl125-2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73元;(3)同案犯孔*的供述;(4)被告人黄龙彪的供述。
2、200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龙彪伙同孔*、黄**、“矮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等人携带前述作案工具,窜至抚州市东乡县农业银行宿舍区,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得被害人陈**的红色义发125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