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曹*离婚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与被告缺乏了解,二人在相识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内向,原告不易与其进行沟通,因此,双方婚后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的感情十分冷漠,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不和至今夫妻双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1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此期间内,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如其在双方痛苦的婚姻(有名无...(本文书还有1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