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
原告傅**、洪**与被告何**、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洪**、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黄石市颐阳路**号门面从事经营业务,被告在黄石市颐阳路**号门面从事经营业务,有业务往来,较为熟悉。2010年11月19日及2013年3月2日,被告何**因买家用汽车及住房向原告洪**共计借款人民币1020000元,承诺月利率2%;2011年6月1日,被告何**为了买门面房、住房,向原告傅**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承诺月利率3%;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27日,被告何**分四次向原告傅**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用于购买门面及住房,承诺月利率2%。自2010年11月19日至2...(本文书还有3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