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法定代理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与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007年1××月××9日作出了[××005]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40%);关于护理费部分,已按黄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十年的护理费(1998年5月××1日至××008年5月××0日)。判决书陈述:对××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实际护理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008年5月××1日至今,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护理费用,故而成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护理费1085884.8、鉴定费48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原告宋**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