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领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案由审判员胡月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王*领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台州市路桥益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贵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台路商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判决益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并赔偿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诉讼保全费4320元,共计9720元由益达公司负担。后贵院受理原告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益达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偿付款项264775元,于2013年12月23日偿付...(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