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卢**、陈**、卢**、卢**、卢**、卢**、卢**、卢**为与被告宁波加利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及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2日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王**、郑**、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常*、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5月17日,原告李**与丈夫卢**驾驶“粤肇庆货3846”轮在广州港74#灯浮以北约500米处正常航行时,被高速航行的“加利利22”轮撞沉。卢**和卢**落水后不幸死亡,李**落水后获救,“粤肇庆货3846”轮当场沉没。“加利利22”货轮肇事后当场逃逸,既未救人也未报警。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与被告签订了《水上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议书》,由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李**85万元,此款包括“粤肇庆货3846”轮全损费、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原告李**所主张的一切权利和费用;“粤肇庆货3846”轮残骸由被告负责打捞并处理,残骸所有权和支配权归被告所有。该《水上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议书》对九原告是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能接受的,虽然“粤肇庆货3846”轮在本案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在李**、卢**、卢**落水后没有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才导致卢**和卢**死亡,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支付的85万元赔偿金远远不足以弥补九原告的身心损害,九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一切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本文书还有7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