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船舶租用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武*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上诉请求撤销武*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663号民事裁定。理由是:本案系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船舶租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河北省唐山市京唐港,沈*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唐山市曹*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世纪名苑,故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为宜。另本案系沈*租赁王**的船舶,王**仅为担保人,实际还款人应该是沈*。
被上诉人王**和原审被告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初步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王**和上诉人沈*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王**将其所有的两艘船舶租赁给沈*,若产生分歧由唐山市人民法院裁决,王...(本文书还有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