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审理结果与秦*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秦*为本案被告。原告江**的委托代理人秦*,被告秦*,被告谭*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诉称,被告谭*为了发展业务,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三个月到期后付清本息。另双方约定该债务与秦*无关,属被告谭*个人债务。被告谭*在借款期满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辩称,该款项不是被告亲自向原告借的,而是秦*将该款支付给被告后才说是向原告借的,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将该款用于山西运城搞房建,因此,该借款是被告与秦*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与秦*共同偿还。
被告秦*辩称,被告谭*在借款时双方约定该债务由被告谭*偿还...(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