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忠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卫**,被告忠信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忠信建设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就忠信建设公司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承包建设的成都大学二期a区安置房(10地块)的内、外墙乳胶漆工程分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定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后由于忠信建设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进场,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忠信建设公司立即向原告张**返回保证金10万元;2.被告忠信建设公司向原告张**给付违约金2.6万元。
因原告张**...(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