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9年5月**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48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法官刘*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刘**,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在一审中起诉称:周**与张*是母子关系,张*与王**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22日,张*、王**以购买汽车为名向周**借款。当日周**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向张*的账户转账汇款50万元,并注明用途为购车。张*、王**借款购车后,一直未向周**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张*、王**偿还周**借款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王**负担。...(本文书还有3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