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阳坡与被告迟书林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迟阳坡诉称,2014年6月24日,被告趁原告骑电动车未注意一拳将原告打倒后又拳打脚踢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鼻骨骨折(左*)、双髋部外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南皮县人民医院治疗8天未愈出院,被告故意伤害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174.07元。
被告迟书林辩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迟阳坡驾驶电动车在被告家旁边经过,被告迟书林想叫原告迟阳坡停下对挖土的事情进行沟通,但原告没有停下,反而加速冲撞,...(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