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远公司答辩称:1.衡阳市六建公司自2005年6月22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至该案起诉时止的三年半时间段中,衡阳市六建公司从未就该项目主张权利。故此,衡阳市六建公司的诉讼主张明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2.原审法院认定的“谢**、欧**、何宏武以衡阳市六建公司的名义参加了招标并中标,谢**以衡阳市六建公司的名义向鑫远公司缴纳了工程信誉金90万元”错误,谢**等三人未经衡阳市六建公司许可而以其名义参加投标,衡阳市六建公司以一个与其毫无关系的人的名义缴纳90万元信誉金,不符合事实逻辑。3.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5年1月30日,衡汽集团向衡阳市招标办送达盖有衡阳市六建公司公章的公函”与事实不符。这实际上是何宏武的个人行为。故,鑫远公司只收取了谢**工程信誉金90万元,没有收取衡阳市六建公司的100万元工程信誉金。请求依法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由衡阳市六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审审理过程,上诉人衡汽集团...(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