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古镇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钰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平安财险古镇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的车牌号码为粤t4d###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车辆损失险(限额7463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9日0时至2015年2月8日24时止。2014年5月28日19时07分,原告驾驶粤t4d###号小型轿车从顺德区均安镇往中山方向行至世友工业城对开路段时,与赵*某搭载廖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及赵*某车辆损...(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