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刘**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0日原告经徐庄镇郑*村屈大偏介绍与被告相*,就被告居住民宅建造一事达成口头协议,2009年7月24日原告带领工人、设备进入被告指定工地开始施工,双方于2009年7月27日签订建房协议,在施工期间被告亲自指挥施工,原告带领工人按其要求进行施工,工程于2009年11月2日基本完工。按照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建房面积4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20元,另加**楼打现浇1000元,围墙和地面硬化1500元,共计52900元。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共计34520元,剩余工程款18380元至今未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2007年7月27日与原告签订的建房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3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迟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200元、多次讨要工程款所...(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