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4台电梯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842800元。2011年6月16日,因工程技术变更等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修改部分电梯的技术规格,并将合同总价款调整为8628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梯,并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94240元,尚*原告合同款168560元。原告对此向被告催款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28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