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10月10日,原当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退休进行了审批,认定陈**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36年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6年10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9年7个月),其当时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54元,并按照其审批认定的数额给陈**计发退休养老金。陈**认为原当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按照皖政办(2002)30号《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审批、计发其退休养老金,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确认原当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计发其退休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陈**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我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依据,我大约于2006年发...(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