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借贷关系,自2006年起有多笔经济往来。原告提交6份借据予以证明其在2008年向被告出借现金5笔、对账1笔,现金借款5笔的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2月1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30天)、2008年5月1日借款人民币26620元、2008年5月17日借款人民币32210元、2008年6月16日借款人民币3000元、2008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2008年5月8日的借据是原被告对2006年至2007年期间借款往来的对账。根据被告提交的10份借据显示,原、被告实际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的借款10笔,其中一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71173元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已结清,另外9笔的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8月29日借款人民...(本文书还有4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