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5日双方在当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刘*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一直争吵不断。而且,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今年5月份,双方又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刘*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黄**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进行了说...(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