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陶*甲由被告抚养,但自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未履行协议,被告对婚生子不管不问,婚生子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现儿子也不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解决此事,被告拒不见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被告自2014年10月14日至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陶*甲的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二、诉讼费与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陶**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并说明如下:
1、陶**身份证、李**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违反协议内容。
李**辩称:...(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