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1974年6月**日出生。
上诉人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张×1起诉至原审法院诉称,我与彭×于2002年7月自行相识,于200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婚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现我起诉,请求:1、判决我与彭×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彭×负担。
彭×辩称,同意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我们双方只有一套房产**房子已经卖完了,我们双方共同卖的**房子在北京市×××**室**房子一共卖了285万元**房屋面积73.66平米,2014年4月份卖的,2014年12月1日买方打款到我的账上。我们在抵押房子的时候感情已经不好了,张×1说得很清楚,如果亏了张×1自己承担,如果赢了,我也不分享。我们抵押房子的时候是2012年7...(本文书还有2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