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寿险随州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太平寿险随州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方**、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的法定代理人徐*诉称,2013年12月24日,经家住本村本组的詹升海(被告的业务员)推荐,原告钱**之生父钱**向被告购买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保险金额10万元;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保险金额5000元,共两个险种的保险产品,保单号:00169*****64008。2014年8月5日,被保险人钱**因意外事故受伤,经送武汉长江航运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医疗费用2852.78元。同年10月31日,被告以本次申请事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理赔。原告作为被保险人钱**之子,也是其生前指定的唯一身故受益人,现钱**因意外死亡,被告应依法予以赔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因钱**身故的保险金10万元,医疗保险金2852.78元。
被告...(本文书还有2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