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卫计委)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丰行初字第2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武**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法定代表人,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仍为武**。2013年1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在余*持有的关于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法定代表人由武**变更为王**的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和《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中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中填写“医院现法定代表人对新制定的章程持反对意见,未在该表签字,请民政局依法依规办理”,并加盖单位公章。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