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起诉称:原告自2014年5月下旬开始,经老乡介绍到被告承建的台州力邦工贸有限公司2号厂房工地打工,从事打桩工种,原、被告签订了试用期为两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还为原告参保了工伤保险。上班后,原、被告实际约定工资为250元/天,原告月平均工资在6000元以上。2014年6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在工地维护压泵机时,左手不慎遭该机挤压伤。伤后,原告被送至台州医院路桥院区治疗,被诊断为左手绞轧伤。原告住院32天,花去医药费26000元左右,均已由被告支付。医嘱出院后休息五个月。虽原、被告在2014年7月31日签署了解聘协议,当时被告告知原告如果原告签字的话,在社保中心赔的钱多,原告这才签字,但原告的工伤在该时尚未处理完毕,故当时解除劳动劳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6个月。原告的伤经三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