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a中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二00一年二月九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及其法定代理人严a、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邵阳市大祥区a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宁xx、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二000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时许利用课间休息时间到本校操坪的横吊梯上锻炼身体,调节脑力,当快吊到中立柱时,不幸摔下,由于被告设置的横吊梯坑内未填河砂,原告正好摔在露出地面三寸高的中立柱横杠上,造成左肾破裂。因无法修补,手术后将左肾切除,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损失一十五万九千元零一十七元、精神损害费二万元、父母精神损害费一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身体...(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