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郎**、原审第三人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在一审中起诉称:刘**原系北京赛纳河畔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彤悦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河畔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于2000年3月9日成立。2005年8月,酒店交由郎**经营,每年上缴100万元合作费,但并不涉及股权的转让事项。2011年年初,刘**经查询发现,其股权已变更至郎**名下,刘**随即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提出申诉,后应工商部门的要求,刘**将涉及股权转让的2006年2月13日《股权转让协议》和2006年2月16日《股东会决议》提交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由其对该两份文件上“刘**”的签字是否真实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件中“刘**”签名字迹不是刘**本人所签。刘**认为,郎**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刘**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将刘**的...(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