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嘉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公司)、杭州华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杭州大秦*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司)、被告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龙公司、华日公司、大秦*司、宾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3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嘉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等事项,被告华日公司、大秦*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9月1日,被告宾逸公司与原告签订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宾逸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份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12月...(本文书还有3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