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中,尤**提供职工退休证,该证显示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尤**自2007年12月退休。上述事实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工退休证在卷为凭。二审审理查明其他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正阳工行和驻马店工行与尤**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正阳工行与尤**于1998年7月...(本文书还有3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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