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周**、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周**及周**、雷**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周**、雷**配合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院**号楼xxx号房屋过户至李*名下;3、周**、雷**将上述房屋交付李*;4、周**、雷**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每日3450元计算);5、周**、雷**赔偿李*租金损失(自2018年10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日277元计付);6、周**、雷**支付李*租金收益(自2018年10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每月17500元的标准计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经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介绍,李*、周**、雷**及经纪公司签署编号为bj(sfjj)*******33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署文件合订本》,约定李*购买周**、雷**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院**号楼xxx号房屋**房屋价格共计690万人民币,并于合同签署当天,李*将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转入周**账户。2018年1月8日下午,在经纪公司业务员董某某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随后李*缴纳了购房契税人民币81795.99元,印花税5元,个人所得税153462.12元,依约将400万元购房首付款转入周**银行账户,并完成资金监管手续。1月15日,李*将270万元房价款转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自此李*将所有购房资金缴清。2018年1月...(本文书还有6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