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政府辩称:一、我府的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原告不服公积金中心作出的涉案决定书,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予以受理,我府相关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符合前述规定要求。二、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府作出穗府行复(2017)9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符合前述规定...(本文书还有3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