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鞋业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第三人谢*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创信鞋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徐**,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钟**、谢**,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信鞋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被告公积金中心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49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缴2005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0593元到第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告对该决定书中关于缴存时间、缴存基数、缴存金额等内容及责令缴存的处理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7)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书),仍然维持被告公积金中心的涉案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公积金中心、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两被告未查清第三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直接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数据来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而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在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本文书还有6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