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成**无需支付房屋租金及保证金349950元;2.依法判令丁**支付成**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12日占有使用费135714.29元;3.依法判令丁**支付成**损失41849元。事实与理由:1.丁**未向成**支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不存在成**应向丁**返还的问题;2.涉案房屋的交接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有一审的开庭笔录和谈话笔录。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交接时间却是2017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占有使用费期间和数额认定错误;3.关于成**的损失问题成**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予支持。
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成**的上诉请求。
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沙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成**立即向丁**返还房屋租金300000元;3.诉讼费由成**承担。
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丁**支付我方租金300000元及保证金50000元(如法院最终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支付此期间占有使用费300000元及保证金50000元);2.丁**赔偿我方损失41849元;3.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由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1日,成**(出租方,甲方)与丁**(承租方,乙方)签订《沙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沙陀村圆通大院内,48间住房;乙方承租房屋后的用途为住房租赁;出租房屋租期为5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第(四)租金和支付方式中约定,(1)上述出租房屋每1年租金为人民币:300000元,水费每年5000元。五年房屋租金不变,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租金。付款方式按年支付,为每年度租金到期前1个月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如乙方未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按年租金的2%每天向乙方收取)。如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本文书还有8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