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自立公司与上诉人李**签订了《废铁物资出售协议》,由李**负责回收自立公司的废铁物资,双方约定自2018年7月10日始20天内提完货为止,废铁价1250元/吨,不得混入和出售无关的货物,装运废铁时自立公司有人员在现场监督。7月20日至7月25日左右,上诉人李**在自立公司收购废铁时,先后多次利用搬运车将堆放在废铁附近的5块铜块和1个铜质金属箍(废旧电极夹)当作废铁装车运走。之后,上诉人李**将上述5块铜块和1片废旧铜质电极夹,共重3.64吨(上诉人自述),以40元/公斤的铜价出售,交易价值145600元,扣除其支付的“废铁”对价45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1050元。经鉴定,无实物铜块(共重3.34吨)的鉴定价格为133600元;无实物废旧电极夹(重0.3吨)的鉴定价格为12000元。
2018年8月14日清晨,李**将从其他公司购得的铜运送至自立公司门口予以归还。后自立公司收到该铜块,经称重共3.98吨,按市场价折合人民币197000余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4日,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盗走铜质金属箍(废旧电极夹)的事实。
还查明,二审期间,被害单位自立公司对上诉人李*...(本文书还有4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