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民权县科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农公司)、河南郑*电器有限公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科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被告河南郑*电器有限公司、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4.3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5日,被告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浦发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400万元...(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