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下至主文简称紫金银行)诉被告孟**、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焰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银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2014年12月1日,孟**与紫金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紫金银行向借款人孟**提供贷款2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15%,合同利率随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