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嘉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宇公司称,请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8〕4556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新员工进厂须知》是刘**入厂时签名自愿遵守的厂规,按照该须知扣除部分工资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刘**离职时也自愿在离职结算表上签名并收取了工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新员工进厂须知》第五条为违法条款,是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干涉。刘**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辞职本身就已经给嘉宇公司造成了重新招工成本、新员工培训成本、工位缺工人造成的产量和生产效率的损失。嘉宇公司根据厂规扣除2103.7元只是象征性的扣款,并不足以弥补嘉宇公司的损失。...(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