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立公司)与被告人李*甲签订了废铁物资出售协议,由李*甲负责回收自立公司的废铁物资,双方约定不得混入和出售无关的货物,装运废铁时自立公司有人员在现场监督。2018年4月至6月李*甲带人先后从自立公司收购运走两批废铁,从7月8、9日开始收购第三批废铁。7月20日至7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甲在自立公司收购废铁时,利用搬运车将堆放在废铁附近的五块铜块当做废铁装车运走;同期将一个铜质金属箍(废旧电极夹)当做废铁装车运走。之后,被告人李*甲将上述五块铜块和一片废旧铜质电极夹(共重3.64吨,被告人自述)以40元/公斤的铜价格出售,获利人民币145600元。因实物铜块已灭失,鉴定按2018年7月23日当日的废旧铜价计算(共重3.34吨)认定价格为133600元;无实物废旧电极夹价格认定为12000元(重0.3吨,经被告人辨认与同种型号的废旧电极夹一致),两种物品总重量及总价值与被告人供述一致。2018年8月14日清晨,李*甲将从其他公司购得的铜重约四吨,运送放至自立公司门口予以归还。后自立公司收到...(本文书还有4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