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苏**,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原告、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公积金贷款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放款,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然而两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多期逾期,已构成违约。原告与工商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约定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工商银行办理,故第三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属原告享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止到2018年9月26日合计67270...(本文书还有2993字未显示)